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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北大光華管理學院校友會新生推薦委員會作業辦法

第 一 條  本推薦委員會(以下簡稱薦委會)於北大新生考試前前二個月(每年五月一日及一月一日兩天),組成薦委會,遴選之新生報北大光華管理學院院方參考。

薦委會置委員五人,候補委員兩名,以單數組成,由薦委會以現任理監事聘請擔任之。

第 二 條  薦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:

一、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。

二、決定遴選程序。

三、審核候選人資格。

四、選定推薦人選供學校參考。

五、其他有關新生遴選之相關事項。

第 三 條  薦委會委員應在產生後即日召開第一次會議。

薦委會設召集人一人,由委員互選產生,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薦委會開會時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投票採無記名投票進行。

第 四 條  薦委會開會時,推薦人員應列席提供完整資料,高括個人簡歷及經營企業完整資料,供薦委會參考。

第 五 條  薦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薦委會確認後,解除其職務:

一、因故無法參與薦選作業。

二、與候選人有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。

三、有職位或業務直接或間接關係。

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,按身分別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。

第 七 條  新生薦選過程,在薦選結果未公布前,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。投票結果當場公佈,並依此結果,由校友會寄送新生推薦信給校方參考之。

第 八 條  薦委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第 九 條  薦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,由校友會相關經費支應。

第 十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